典藏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登錄號:2011.011.0305
尺寸:46.1 x 48.3cm
歷史分期: 1736-1796(清代-乾隆)
推測年份(西元):1789~1789
年代描述:乾隆54年4月
類別一:圖書文獻類,文書檔案,民間文書
類別二:器物類,商業財產,契約
創作者/製造者:立契人鄭營、代書人蔡士威
製造地:臺南
關鍵詞:典讓契約、善化里西保九間厝社、花邊銀
文物描述:本件為乾隆54年(1789)4月,鄭營給莊會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善化里西保九間厝社(今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鄭營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祖父遺留下來並經由分家取得,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後大路墘,面積1甲4分,每年納課粟2石4斗之旱園,在中人陳扶的仲介以及鄭君、搒的見證下,以花邊銀(墨西哥銀元)200大圓典與莊會。雙方約定限至乾隆57年(1792)4月贖回。本件代書人蔡士威。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善化里西保九間厝社+Z301:Z303鄭營等,有承祖父業應分鬮分園一坵,受種一甲四分,年納課粟二石四斗,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後大路墘,東至王家田,西至車路,北至蔡家園,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與房親叔兄弟侄 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自甘愿將園典與莊會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花邊銀二百大員正,其銀郎仝中交訖,其園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不敢阻當。限至乾隆伍拾柒年肆月終,將契面銀一齊取贖愿契,不敢少欠,如是少欠,終園再付與銀主去掌管耕作收稅,不敢阻當,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係是營應分鬮分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 無干,在先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明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不明,營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 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花邊銀貳百大員正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扶
知見人鄭君、搒
乾隆伍拾肆年肆月日立典契人鄭營
大書人蔡士威
參考資料: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