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3*28.1公分; 33.5*28.2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73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業主權通常以買賣方式取得,稱買賣者,謂當事人一方月定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方有支付價金,賣方負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物之義務。
此件於大正3年(1914年)6月20日登記的「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分別由持有石壁潭247-1號番地三分之一的張光海、張廷元及張科文在台北地方法院新竹登記所辦理的文件。此文件根據日治時期不動產登記法第150條第一號登記,目的為247-1土地的業主權向日本政府登記。與本文件相同另有一件247及247-2番地登記,可見〈大正2年11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此申請文書需要交付登記稅5錢,並課稅14円。
由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可見土地範圍及價格的明細,247-1番地土地建築物有1.45厘,價格是14円,此標準與大正3年(1914年)出售給陳榮勝的土地標準一致。此文件辦理的原因可能是為了與陳榮勝進行土地買賣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