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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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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4年9月持分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藏品圖,第1張
大正4年9月持分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藏品圖,第2張
大正4年9月持分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3*2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78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業主權通常以買賣方式取得,稱買賣者,謂當事人一方月定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方有支付價金,賣方負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物之義務。
此件於大正4年(1915年)9月登記的「持分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是由出售石壁潭247及247-2號番地三分之一的張科文,以及購買此地的陳榮勝向台北地方法院新竹登記所辦理的文件。此文件登記申請日期與247-1番地登記證書同時辦理,詳見〈大正4年9月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石壁潭庄第247號番地〉。
由「登記原因及其日附」欄位顯示,本案兩塊土地在大正3年(1914年)7月20日已經簽訂買渡證書,可見〈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番地〉。此二文件皆記明247番地建物範圍0.7厘,價格金為3.50 円、247-2番地則是2.85厘,價格金14.30 円,合計17.80 円。雖然如此,在登記稅欄位標記的是18錢,持有三分之一買渡金的張科文也取得6 円(詳見〈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番地〉),同樣持有三分之一的張尊元卻是得到5.94 円,詳見〈大正3年7月張尊元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暫未理解原因,值得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