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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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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7年10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宇契字藏品圖,第1張
光緒7年10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宇契字

代筆人黃彩賓

家族文書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48.2*49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14

〈光緒7年10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宇契字〉詮釋資料依據吳學明、黃卓權編著《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頁322-325加以改寫。
這件契約為彭雲鳳父子依據〈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字定銀字〉的定銀字約所簽的杜賣田業契。契約內容大致上如同定銀字約所約定的條件。需年納大租粟13石4斗1升正;賣價為佛銀760元。雙方依約而行,說合中人仍由彭鼎生、林添財擔任,只是在場見證人有所不同而已。
這件文書可與〈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字定銀字〉文書的定銀字約,即彭氏收取王氏兄弟訂金後一併討論。本件為立契人彭雲鳳先前在光緒5年時將購買自羅如發等位於咸菜甕崁下庄水田與房屋、菜園等多處產業(詳見〈光緒5年囗月羅如發、如亮等立杜賣尽根水田屋宇契字〉),於光緒7年(1881)間,正式簽約賣與王登城兄弟,賣價為佛銀760元。
〈道光27年11月彭魁昌立杜賣尽根水田房屋契字〉、〈咸豐6年11月羅碧仁立杜賣盡根田業字〉、〈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字定銀字〉及〈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字定銀字〉等四件文書,都是關於這筆土地層層轉賣的上下手契。從這些轉賣過程中,不僅呈現了此地的家族興衰、地價的變化、地權的轉移以及當地社會的變遷,也可發現店子岡王家,在此地生根發展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