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2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55
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本件是大正10年(1921年)2月2日,由林運泉向台灣總督府登記土地渡賣的許可,以日文為書寫。主要是以大正8年(1919年)2月土地保管許可所登記的依據,將竹東郡芎林庄王爺坑335山林地辦理出售許可,335占地1甲41.41厘,出售價格是29圓48錢。本335山林地連同林運泉所持有的另外七塊王爺坑土地(357原野地等)在同一年10月,以價格130円出售給陳榮勝及妻子陳潘氏辛妹,相關買賣契約可見〈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因此判讀本申請件之目的,是林運泉為了後續將土地出售給陳榮勝而做的準備。另七塊王爺坑土地也同時辦理出售申請書,可見〈大正10年林運泉新竹州竹東郡芎林庄王爺坑番地渡賣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