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27.7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35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本件為大正4年(1915年)9月23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50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由本登記濟的左上方文字可判斷,本文件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一項)」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此文件第二份〈大正13年2月土地登記濟證〉,文件則是「登記濟証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
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番號二五0、登記番號七八、番號順位三、土地受付番號第六七三八號,以及同樣是大正4年9月23日登記的文件,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本件發生在大正4年,由〈大正13年2月土地登記濟證〉押章「買賣証書」及「業主權移轉」文字判斷,陳榮勝買斷了250番地。參考相對完整的247番地等案例,陳榮勝於大正3、4年間收購石壁潭周邊的土地,250番地是其中之一。250番地位置及其周邊番地建議參考〈昭和5年12月竹東郡芎林庄石壁潭地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