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1*28公分; 33.4*28公分; 33.2*28.3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45
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此件買土地買賣的契約發生在大正8年(1919年)7月16日,為居住在王爺坑42號番地的林運泉,將位於王爺坑第30、42、47-5、47-6、47-8、47-12號範圍內的田野地,以420円賣與陳榮勝,同時間立有一份〈土地賣渡代金領收證書〉,可見雙方對本次交易的重視性。本土地買賣交易以鍾天送為證明人,張阿突代筆。此件上方有郵票10元兩張、1元一張,共3張印花稅貼紙。所出售的土地有六塊,六塊都是田,包括30番號,甲數為68厘、40番號的田,範圍是2.6厘、47-5番地的範圍是30.45厘、47-6番地的大小則是9.95厘、47-8番地範圍是44.55厘、最後是47-12番地,範圍是39.55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