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7*28.5公分
登錄號:2008.004.0197
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此件買賣契約發生在大正10年(1921年)10月,主要是居住在王爺坑42號番地的林運泉,將位於王爺坑八塊土地,以130円賣與陳榮勝。分別是第357號範圍0.9厘的原野地、302番地為山林地,範圍1甲21.7厘;303為原野地,範圍7.15厘;304原野地占地7.4厘;353為山林地,總共1甲87.25厘;355原野地總共32厘;356也是原野地,占地7.95厘;最後335山林地占地1甲40.4厘。本件是用日文為書寫,並繳有兩張印花稅貼紙,此土地交易以鍾天送為證明人,潘國元代筆。
值得討論的是,在買受人陳榮勝姓名旁邊押有「潘陳辛妹」也就是陳榮勝妻子的姓名,而此六塊地在隔一年(1922年)10月辦理業主移轉,由順位排在第三的陳潘氏辛妹買下,建議閱讀〈大正11年10月土地登記濟證王爺坑第357號番地〉。此份大正10年買賣契約書已記有潘辛妹之名,隔年卻在此由陳辛妹買下,推測是由陳榮勝手中全權移轉財產權給其妻子陳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