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23.7*19.1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44
1898 年 7 月臺灣總督府發布地籍規則、土地調查規則,9 月開設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開始依序由北往南在全島進行土地調查:包括土地申報、土地測量、大租權調查、地位等級及收穫調查,調查完成後並進行各種地籍與地圖的調製。並於1904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及為納稅後收取之憑證。
本件為明治32年(1899年)9月18日,臺北縣新竹支廳發給陳資雲之第782號地租納稅證書,此件由臺北縣辦務署主記幸田柳三簽署。如領收證書上的章「但明治三十二年前期分地租」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2年(1899年)前半年的地租,金額為1.627円,「地租附加稅」金額為1.085円。與此相關之文書〈明治33年5月陳榮勝第782號領收證書〉同樣在明治33年繳納的土地地租,繳交的是明治32年後半期分地租,金額為1.627円。然此件和〈明治31年9月陳榮勝第794號領收證書〉比對後,發現其需多繳地租附加稅。此則說明日治初期因財政基礎薄弱、財政支出日益增加,因此於明治31(1898)年7月19日以律令第十七號公布「臺灣地方稅規則」,新增四種稅收,如地租附加稅、家稅、營業稅與雜種税。
由〈明治30年9月第二一二三號陳資雲領收證書〉比對,此件登記之納税人由陳資雲改為陳榮勝,是由於清代土地登記是沿用原有地主陳資雲的名字,然而日治時期爲確立土地所有權與税收來源,於1898年的土地調查事業工作也將地主名字改為現持有人「陳榮勝」的名字。由館藏陳家古文書爬梳,自光緒15年開始,出現相同一批的土地在不同年代繳交地租的紀錄,主要是石壁潭地區的土地,由此可推測本件為陳資雲名下之石壁潭土地納稅證書。1896年日治時期展開為期10年土地調查,本件土地稅由明治30年前後文書形式比較而推測,當時正處於清政府、日本統治兩行政體制的交接期及收租制度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