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2.6*27公分
登錄號:2008.004.0116
本件為大正7年(1918年)11月12日山豬湖209-18號及209-19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由本登記濟的右下方文字可判斷,本文件是「登記一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一項)甲」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一般登記用紙伴隨不動產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證,該登記證應記有相關人名,然因缺乏第二份相關文件,暫時無法解析胎借或典當等對象。而與本件同時間申請的登記證〈大正7年11月土地登記濟證用紙〉登記的是209-5及209-10番地。
但是,從山豬湖相關買賣判讀,本登記證隨著〈大正7年11月陳連金杜賣盡根契字〉、〈大正7年11月陳連金杜賣盡根契字〉進行登記,因此推測登記人為前一日才買下209-18及209-19田地的陳榮勝。
至於陳榮勝在買下此二塊土地後立即辦理登記,再另行胎借(由不動產第60條第二項判斷)等的行為,可從山豬湖一案買賣金額進行推斷。由於山豬湖土地交易是筆相當可觀的金額,也可能是促使陳榮勝於大正7年間,頻繁將手邊持有的石壁潭等地胎借及典當的原因,同時他在取得本案四塊土地後,及時又胎借出去,讓陳榮勝手中的資金得以持續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