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親劉宏畧
家族文書
紙
清朝嘉慶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48.2*48.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194
〈嘉慶22年12月彭名英立合約字〉詮釋資料依據吳學明、黃卓權編著《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頁202-204加以改寫。
嘉慶22年(1817年)12月,彭名英把自置的新興庄「下崁」水田5甲,並原本需繳納的大租粟30石,平分給彭龍侯等四房子孫,每房各分1甲2分5厘;原本需繳納的大租粟30石,也由各房平分繳納大租栗7石5斗。這件合約字是屬於彭龍侯分下的產業證明。同樣文書,一紙四份,各房子孫各執一份存證。這件文書雖為「合約字」,其實是彭名英在生前所立的分產證明,與嘉慶8年1月(1803年)王廷昌立的「分撥鬮書」,雖然名稱不,但其性質完全相同。合約字中提到需要繳納的大租粟,應是所謂的「番大租」,即是為了守隘而得以免納正供的「番大租」。
這件文書總共有四份,分別由「塲見男」:彭龍侯、彭聯侯、彭乾侯、孫彭魁昌所執,然縣史館目前館藏僅有三紙。由於王廷昌家族陸續輾轉買進彭家土地,因此在王家的「契券簿」(完整契券簿共63頁,可見〈王廷昌家族契卷簿〉)內抄存不少彭家土地經營轉手的相關文書10餘件,如果不能把這些抄存的文書逐件分析比對,很難了解彭家的房系關係,也無從理解這些契約的上、下轉手過程。分析這些土地的轉手過程,便可清楚看出賣的是彭龍侯與彭魁昌這兩房;而彭家這兩房所分得的地,最後都輾轉賣給王廷昌的六子閎驤這一房的子孫。這些文書透露了兩個家族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