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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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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3年張尊元渡賣登記藏品圖,第1張
大正3年張尊元渡賣登記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2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21

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此件為大正3年(1914年)11月11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及247-2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二項)」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其第一項登記可見〈大正3年11月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7號、247-2號番地〉。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受付番號第7655號,以及同樣是大正3年11月11日登記的文件。本文件記有「持分杜賣契字」、「持分業主權移轉」,加上大正3年7月張尊元賣地予陳榮勝(建議閱讀〈大正3年7月張尊元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渡賣的證明,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
值得討論的是,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土地原本屬於張廷元所有,於大正2年贈送給張尊元(建議參考〈大正3年6月持分贈與字〉相關文件),持分贈與係源自清朝繼承制度屬遺產均分制度,一般皆由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將財產、田地持分給個繼承人,並由並由諸繼承人共同訂立契字,作為土地所有取得憑證。由名字推測兩人為兄弟,贈送原因暫時無法由相關文件解讀。此份文件則紀錄張尊元賣地給陳榮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