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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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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宇定銀字藏品圖,第1張
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宇定銀字

代筆男連金

家族文書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48.7*48.5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12

〈光緒7年8月彭雲鳳父子等立收過杜賣水田瓦屋業宇定銀字〉詮釋資料依據吳學明、黃卓權編著《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頁318-321加以改寫。這件文書為彭雲鳳父子收過買方王登城等兄弟的訂金之後,所簽訂的契約。文中說明彭雲鳳父子有水田與屋產等產業一份,位於當時咸菜麵崁下庄;並且附帶正屋左邊的瓦屋一間,門窗戶扇俱全。這些產業,每年需納大租栗13石4斗升正。
因彭雲鳳父子「乏銀別創」,願將以上田業、房產、水額都透過中人賣給王登城、登榮、登讓兄弟,賣價為佛銀760元。彭雲鳳父子先收王登城兄弟的定金100元,外加花紅銀10元。雙方約定於冬至前正式簽約,再行交付餘款;若彭氏父子違約不賣,須賠償禮金等360元。文中並約定待冬至後買賣一成交,除另立買賣成交契約外,又需原帶承買印契連司單1紙,又帶羅家印契連司單1紙,併帶上手老契合約共2紙,計共4紙,付為執照。
這份文件的性質為,收取買方購買土地時與富的訂金後,所簽訂的契約,其癥結點在於,賣方急需資金周轉,不得已需要以訂金應急;約定於冬至前正式簽約,是因晚穀上未收成,而旱季大租已經納清。所以除非賣方急需資金,賣土地都在旱、晚季收成以後進行,以免全年大租已納,而當季收成又歸買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