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家族文書
紙
清朝道光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43.2*41.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19
〈道光17年10月公生其良仝立合約字〉詮釋資料參考自吳學明、黃卓權編著《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頁231-233加以改寫。
這件文書是道光17年(1837年)10月,公生、其良兄弟所簽訂的合約。主因是公生所鬮分的祖產內,有牛欄糞池一處,雖然屋基地權歸公生所有,但建物則屬於兩人養牛積冀共用。所以由其良界內的菜地,劃出一塊給公生種作蔬菜,但地基仍屬其良所有。兄弟為免日後爭執,所以在伯叔及堂兄見證下,簽約明訂日後的歸屬及補償方式。雙方言明,倘若日後兩方無法繼續共用公生份下之牛欄糞池,則公生除將撥管菜園業地交還其良外,還須貼補其良興建牛欄糞池的建築經費。
臺灣早期是以拓墾為主的農業社會,這件合約反映了對於農業生產重要設備如牛欄、糞池的重視,也是臺灣早期農業社會的縮影;另一方面也顯現了早期祖產分配的問題。兄弟間往往基於私利,對於共有財物的處置,很容易引起利害糾紛。這件文書便揭露了這個問題。
雖然這件文書並未寫出他們的姓氏,但如仔細閱讀「道光30年4月咸菜甕庄墾戶衛榮宗立給丈單字」、「咸豐3年12月詹功生父子立盡根胎典過耕水田瓦屋地基契字」、「咸豐5年11月楊開炎、王等籌仝分水田房屋定界各管鬮書字」、「咸豐8年11月詹功生父子立杜賣盡斷根水田併瓦屋地基契字」、「同治1年4月詹功生父子立增找洗盡絕田根字」等上、下手契字及相關文書,便可知這個家族姓詹;兩兄弟為詹功生、詹其良。請詳後論。由於無法得見兩兄弟的鬮分書,所以未能清楚了解他們的分產情形;但明顯可見兄弟間,已因建物及土地交互共有的分配方式爭執已久。
必須留意的是,這件在道光17年簽訂的合約,其「再批明」,卻提及 「咸豐癸丑年冬,公生鬮得水田物業出典王、楊两家」之事,經查咸豐癸丑年為咸豐3年(1853),而是相隔16年後的批註。而且批明中明言「經公理處,其菜地交還黃旦逢」;由此推知詹其良的這片菜地,可能已在成豐3年以前,賣給黃旦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