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2*27.4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68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3年(1914年)11月11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及247-2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一項)」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其第二項登記可見〈大正3年張尊元渡賣登記〉。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受付番號第7655號,以及同樣是大正3年11月11日登記的文件,加上大正3年7月張尊元賣地予陳榮勝(建議閱讀〈大正3年7月張尊元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渡賣的證明,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
值得討論的是,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土地原本屬於張廷元所有,於大正2年贈送給張尊元(建議參考〈大正3年6月持分贈與字〉相關文件),此份文件也紀錄是張尊元賣地給陳榮勝。持分贈與係源自清朝繼承制度屬遺產均分制度,一般皆由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將財產、田地持分給各繼承人,並由並由諸繼承人共同訂立契字,作為土地所有取得憑證。由名字推測兩人為兄弟,贈送原因暫時無法由相關文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