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27.8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67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11年(1922年)8月25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2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由本登記濟的左下方文字可判斷,本件是「登記第二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乙」,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此文件應另有「登記一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一項)甲」,然而第一號文件遺失。
本件比照陳榮勝居住地及其田地的番號,推測242土地胎借人可能是陳榮勝,與他簽立胎借字的是曾氏(因文字潦草,無法判讀曾氏的名字)。由「番號順位」欄位解讀,曾氏胎借土地的順位是第四。242土地另外在3月由第一次的胎借字,胎借對象是蘇木來,可見〈大正11年3月土地登記濟證〉;第二次胎借字在7月,可見〈大正11年7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第242號〉胎借簽字人為幡准氏。而最終,此242番地在第五順位的蘇石水抵擋,可見〈大正12年6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2號〉。本批古文書未見順位三的242土地胎借登記證。相關文件可參考大正年間242土地的胎借字及抵擋字:〈大正7年12月土地登記證〉、〈大正11年3月土地登記濟證〉、〈大正11年7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第242號〉及〈大正12年6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