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33*27.7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37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5年(1916年)7月14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及247-2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一項)」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受附番號為第6280號。本案應有一份「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二項)」紀錄本案登記的原因、目的,以及胎借人或典當人的名字等訊息,然而暫無尋獲此文件。
與本件相同在7月14日辦理的登記證〈大正5年7月土地登記濟證第247-1號番地〉,登記的是第247-1番地,受附番號為第6281號。可能是同時間將此三塊土地胎借或典當或出賣他人。然而因缺乏第二份相關文件,暫時無法解析胎借或典當等對象。本案247番地的順位是第五、247-2順位則是第一。
另外,由〈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47-2號番地〉等陳榮勝購買247及247-2番地的證明,將此地胎借或典當或出售的人應該就是陳榮勝。陳榮勝於大正7年購買山豬湖一塊金額相當可觀的田地,因此開始將手上的地胎借或出售,詳見〈大正7年11月陳連金賣買豫約定頭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