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25.1*19.7公分
登錄號:2008.004.0042
1898 年 7 月臺灣總督府發布地籍規則、土地調查規則,9 月開設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開始依序由北往南在全島進行土地調查:包括土地申報、土地測量、大租權調查、地位等級及收穫調查,調查完成後並進行各種地籍與地圖的調製。並於1904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為納稅後收取之憑證。
本件為明治31年(1898年)9月29日,臺北縣新竹辦務署,發給陳資雲之第794號地租納稅證書,此件由臺北縣辦務署主記幸田柳三簽署。如領收證書上的章「明治三十一年前半期分」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1年(1898年)前半年的地租,金額為1.627円。由〈明治30年9月第二一二三號陳資雲領收證書〉比對,此件登記之納税人由陳資雲改為陳榮勝,是由於清代土地登記是沿用原有地主陳資雲的名字,然而日治時期爲確立土地所有權與税收來源,於1898年的土地調查事業工作也將地主名字改為現持有人「陳榮勝」的名字。
由館藏陳家古文書爬梳,自光緒15年開始,出現相同一批的土地在不同年代繳交地租的紀錄,主要是石壁潭地區的土地,由此可推測本件為陳資雲名下石壁潭土地納稅證書。1896年日治時期展開為期10年之土地調查,本件土地稅由明治30年前後文書形式比較而推測,當時正處於清政府、日本統治兩行政體制的交接期及收租制度的轉變期。本件有「臺北縣新竹辦務署分任收入官吏」朱印一枚。而其中右上角印有「樹」一字,則暫無法解讀其意,由〈明治30年9月第二一二三號陳資雲領收證書〉之「北」一字、〈明治30年1月陳資雲領收證書〉「北七」一字判讀,「樹」一字可能指的是此地租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