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家族文書
紙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33.7*28.1公分
登錄號:2008.004.0122
此件係因原土地持有人彭文清死亡(相關契字〈明治42年5月證明願〉),且繼承人長男彭武榮尚未成年,故由彭武榮祖父彭阿祿代為售之,並立此後見人證明願以示事實。文件內容說明彭武榮因現年9歲未成年,而授權現年68歲的彭阿祿,並由新竹廰九芎林區庄長劉仁超證明。另還有一份同樣證明彭武榮授權彭阿祿的文件,由樹杞林支廰第25保的保正劉家水證明。
此證明主要目的是在明治42年5月10日,彭阿祿代理彭武榮將竹北一堡山豬湖庄第87、95號地及其為開墾餘地等售與陳榮勝,相關契字可見〈明治42年5月土地賣渡證書〉。
此案紀錄竹北一堡山豬湖土地權轉移過程,此案最早紀錄部分由彭家持有,明治42年5月10日彭家賣與陳榮勝後,於同年5月25日辦理業主權轉移,另有其他部分由馮鳳妹、陳記勝、陳連金、北村熊三郎手內取得,計有87、94、95、105、209號等土地最後由陳榮勝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