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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藏品資訊
咸豐八年(1858)岸裡社潘家嚴禁混占田土地租告示印板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咸豐八年(1858)岸裡社潘家嚴禁混占田土地租告示印板藏品圖,第2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咸豐八年(1858)岸裡社潘家嚴禁混占田土地租告示印板藏品圖,第3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咸豐八年(1858)岸裡社潘家嚴禁混占田土地租告示印板
  • 編號
    • 編 目 號:AH002351-014
  • 主題
    • 分類1:木雕刻
  • 名稱
    • 登錄名稱:大木塊印章﹝雕刻板﹞
    • 中文 名稱:咸豐八年(1858)岸裡社潘家嚴禁混占田土地租告示印板
    • 其他名稱: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 -數量-
    • 單 位:
    • 數 量:1
  • 族群/地點
    • 所屬族群:平埔族(巴則海族)
    • 來源地點:岸裡社
  • 時代
    • 製作/使用西元年代:咸豐八年四月
    • 製作/使用時代:清朝
  • 材質
    • 主材質分類:
  • 尺寸/度量
    • :254  mm
    • :281  mm
    • :16  mm
    • 淨重:566  g
  • 外觀描述
    • 顏色:灰褐色
    • 形狀:長方形
    • 型制/特徵描述:板上所刻字:「緣和祖先敦仔首先歸化代大平?,蒙大憲奏將岸裡麻薯舊社一帶草地,東至撮東大山,西至沙轆山頂,南至貓霧?社,北至大甲溪又淡屬舊社,此處及大甲一帶海埕賞和祖先敦仔,立戶潘大由仁,招墾養贍,蠲免科陞咨部例案無如該轄奸棍不思業各有主,私向該社通土甲等盜典混納,和無奈于本年三月間將大憲奏賞印照示諭各項稟繳理番分憲陶蒙為查照特示曉諭歸管嚴禁漢番毋得妄生爭佔所有四處墾田社課水租大租悉應認向番業主敦仔派下屯外委潘維和交納取具收單執憑,倘敢故違,定即嚴拏倍追等偷現發告示難以遍貼,特此佈聞一議,倘該通土甲等仍敢冒聽奸棍盜典混納或租單或典約執付送繳賞銀 元絕不食言此佈咸豐八年四月日發貼」
    • 原件與否:原件
  • 內容/意義
    • 作者:成(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
  • -備註-
    • 備 註:*省立臺中圖書館移交 *本號標本冊計有21件,但本箱中卻多出4件未編號未列入標本財產,將之列為2351-22~2351-25
  • 藏品描述
    • 描述:本件以凸版陽刻方式在板上刻字:「緣和祖先敦仔首先歸化代大平?,蒙大憲奏將岸裡麻薯舊社一帶草地,東至撮東大山,西至沙轆山頂,南至貓霧?社,北至大甲溪又淡屬舊社,此處及大甲一帶海埕賞和祖先敦仔,立戶潘大由仁,招墾養贍,蠲免科陞咨部例案無如該轄奸棍不思業各有主,私向該社通土甲等盜典混納,和無奈于本年三月間將大憲奏賞印照示諭各項稟繳理番分憲陶蒙為查照特示曉諭歸管嚴禁漢番毋得妄生爭佔所有四處墾田社課水租大租悉應認向番業主敦仔派下屯外委潘維和交納取具收單執憑,倘敢故違,定即嚴拏倍追等偷現發告示難以遍貼,特此佈聞一議,倘該通土甲等仍敢冒聽奸棍盜典混納或租單或典約執付送繳賞銀 元絕不食言此佈咸豐八年四月日發貼」。
       岸里社原先在麻薯舊社而南下拓土,後因屢次支援清軍作戰有功,便趁機奏請朝廷取得大片領土,成為中台灣雄踞一方的強大勢力,清廷原先禁止漢人佃墾原住民土地,然而在漢人侵墾無法禁絕下,雍正帝開放「番產漢佃」以進行管理,岸裡社土目敦仔阿打歪起初跟通事張達京(潘敦仔姑丈)合作開墾岸里社地(張達京亦自創墾號取得墾照),並以土目身份代表番社掌握業主收租之權,而後潘家亦以「潘大由仁」為墾號,自募佃人耕墾、募資開墾水圳等。
       林爽文事件平定後,福康安奏請仿效四川屯練兵制,於臺灣實施番屯制作為軍事輔助力量,岸裡社域亦設有麻薯大屯下轄麻薯舊社、岸裡社、翁仔社、葫蘆墩社、崎仔腳社、西勢尾社、朴仔籬社、猫裡蘭社番丁。而後又設立「隘番制」,由岸裡社帶管阿里史、朴仔籬等社邊界的岸裡舊社隘、阿里史大坑口隘、校栗林隘等,並由岸裡社管理隘番相關養贍及隘番口糧,所以番屯與守隘亦盡為岸裡社潘家統籌管理收租及配給事宜。
       原先岸裡社在潘敦仔經營下,掌握了範圍廣大的社課、水租及大租等,然而道光年間已有族人分批移住內山埔里,顯見漢人抗租、爭地、佔田等土地等問題層出不窮,漢人在今日大臺中地區已成絕對優勢。本件為咸豐八年岸裡社潘家抬出官府曉諭,要求轄內不思業各有主的奸棍,向番業主潘敦仔派下擔任番屯外委的潘維和繳納這些社課、水租及大租,並警告各社通土甲(通事、土目、甲首)應守本份好自為之,切勿跟奸棍合謀盜典混納等。
       本件闡述潘大由仁地權由來,並透過官方警告招墾養贍業各有主等,代表強大如岸裡社潘家,也面臨土地流失及地權爭議等問題,希望能廣貼官方曉諭的告示來力挽狂瀾,但最終仍無法逆轉大環境的趨勢。
       本件為便利量產制式公文的印板,而招佃承耕事務是由番屯弁丁負責處理,顯然麻薯大屯當時已能嫻熟操作印刷術,而雕版內容為空白公文格式。但因本件為岸裡大社文書整批物件的一環,亦有相關書契等文字資料能相互比對。雕版保存狀況良好,岸裡大社文書之主題亦明確。

      參考文獻:
      吳佰祿,2009。采田福地:臺博館藏平埔傳奇。臺北:國立臺灣博物館。
      林聖蓉。2008。從番界政策看臺中東勢的拓墾與族群互動(1761-1901)。碩士論文。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
      柯志明。2001。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初版。臺北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柯志明。2008。番小租的形成與演變:岸裡新社地域社番口糧田的租佃安排。臺灣史研究。15(3)。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洪麗完。1997。台灣中部平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初版。臺北縣:稻鄉出版社。
      洪麗完。2009。熟番社會網絡與集體意--臺灣中部平埔族群歷史變遷(1700-1900)。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坤。1997。清代台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1700-1895。二版。
      陳秋坤。2005。俗例、番租與國家--清代臺灣岸裡社人和新港社人的田園租業1740-1820。「明清司法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學術研討會。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戴炎輝。2012。清代臺灣之鄉治。初版六刷。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藏品典藏資訊
    • 取得方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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