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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藏品資訊
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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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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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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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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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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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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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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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9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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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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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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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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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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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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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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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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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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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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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19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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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藏品圖,第2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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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
  • 編號
    • 編 目 號:AH002306-001
  • 主題
    • 分類1:古文書
  • 名稱
    • 登錄名稱:兆敏氏田地紀錄
    • 中文 名稱: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
    • 其他名稱: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 -數量-
    • 單 位:
    • 數 量:1
  • 時代
    • 製作/使用西元年代:乾隆四十五年
    • 製作/使用時代:清朝
  • 材質
    • 主材質分類:紙質
  • 尺寸/度量
    • :240  mm
    • :273  mm
    • 其他測量值:26.9x24.1 cm
  • 外觀描述
    • 原件與否:原件
  • -備註-
    • 備 註:省立臺中圖書館移交
  • 藏品描述
    • 描述:本件是岸里文書的一部分,這一批絕大部分物件之原始典藏處為臺中州立教育博物館,而後移交由臺中圖書館典藏,再轉移到臺灣博物館收藏迄今。是瞭解十八、十九世紀清朝統治下的臺灣中部地區社群關係與平埔巴宰語族諸社群族的歷史發展重要的資料。
       本件為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內容為岸裡社潘兆仁繼承父親遺產有埔園一處,位於土浮圳山頂新庄。東至浮圳水田為界、西至牛罵頭番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坎為界。土地面積原為二十六張二甲五分,潘兆仁繼承父親的十張、加上自己原本的土地面積共三十六張二甲五分。因而還有一塊園地西至牛罵頭石碑為界、東南北俱係車路為界;另一塊位在東以下旱溝牛埔為界、西至牛罵頭番園為界、南至蔡家公館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查看後土地範圍清楚、也均有佃農成耕,每年每張田供納大租粟十五石,但因有時豐收、有時欠收,佃農也常有拖欠穀租的情況,透過我方(許愧吾、潘兆敏、王文瑄)與佃首的協商,決定每年供納大租可以折抵為銀一百七十元,繳交期限為每年十月,無論豐荒,都不得有異言。我方向各佃戶收討,若庄內有大小事務,像是聚賭、行兇、打架等禍事,都與地主無關。且我方出本金銀二百元,若租銀不清,地主可從此二百元補足缺銀,契約到期後將此本金收回,此園交還給地主潘兆仁管理,不得有異言或阻擋的行為,口說無憑,立約一紙。
       本冊共十九頁(含封面一),為乾隆四十五年至乾隆五十七年間,岸裡社地主潘兆仁、潘兆敏分別與許愧吾、王文瑄所立之議納約字。岸裡社地主常將收租等相關事項承包給佃首,由佃首代為執行(即任命佃首擔任管事一類職位)。在岸裡大社研究史上,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參考文獻:
      柯志明,2001。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初版。臺北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柯志明,2008。番小租的形成與演變:岸裡新社地域社番口糧田的租佃安排。臺灣史研究。15(3)。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洪麗完。1997。台灣中部平埔族:沙轆社與岸裡大社之研究。初版。臺北縣:稻鄉出版社。
      洪麗完。2009。熟番社會網絡與集體意--臺灣中部平埔族群歷史變遷(1700-1900)。臺北市: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炎正,1986。台中縣岸裡社開發史。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陳秋坤,1997。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僚、漢佃與岸裡社人的土地變遷1700-1895。二版。
      陳秋坤,2005。俗例、番租與國家--清代臺灣岸裡社人和新港社人的田園租業1740-1820。「明清司法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學術研討會。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黃秀政。1999。臺灣史志論叢。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藏品典藏資訊
    • 取得方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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