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
- 編號
- 主題
- 名稱
- 登錄名稱:兆敏氏田地紀錄
- 中文 名稱: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
- 其他名稱: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 -數量-
- 時代
- 製作/使用西元年代:乾隆四十五年
- 製作/使用時代:清朝
- 材質
- 尺寸/度量
- 長:240 mm
- 寬:273 mm
- 其他測量值:26.9x24.1 cm
- 外觀描述
- -備註-
- 藏品描述
- 描述:本件是岸里文書的一部分,這一批絕大部分物件之原始典藏處為臺中州立教育博物館,而後移交由臺中圖書館典藏,再轉移到臺灣博物館收藏迄今。是瞭解十八、十九世紀清朝統治下的臺灣中部地區社群關係與平埔巴宰語族諸社群族的歷史發展重要的資料。
本件為乾隆四十五年(1780)岸裡社潘兆仁與許愧吾、潘兆敏與王文瑄立議納約字(請收租字)。內容為岸裡社潘兆仁繼承父親遺產有埔園一處,位於土浮圳山頂新庄。東至浮圳水田為界、西至牛罵頭番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坎為界。土地面積原為二十六張二甲五分,潘兆仁繼承父親的十張、加上自己原本的土地面積共三十六張二甲五分。因而還有一塊園地西至牛罵頭石碑為界、東南北俱係車路為界;另一塊位在東以下旱溝牛埔為界、西至牛罵頭番園為界、南至蔡家公館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查看後土地範圍清楚、也均有佃農成耕,每年每張田供納大租粟十五石,但因有時豐收、有時欠收,佃農也常有拖欠穀租的情況,透過我方(許愧吾、潘兆敏、王文瑄)與佃首的協商,決定每年供納大租可以折抵為銀一百七十元,繳交期限為每年十月,無論豐荒,都不得有異言。我方向各佃戶收討,若庄內有大小事務,像是聚賭、行兇、打架等禍事,都與地主無關。且我方出本金銀二百元,若租銀不清,地主可從此二百元補足缺銀,契約到期後將此本金收回,此園交還給地主潘兆仁管理,不得有異言或阻擋的行為,口說無憑,立約一紙。
本冊共十九頁(含封面一),為乾隆四十五年至乾隆五十七年間,岸裡社地主潘兆仁、潘兆敏分別與許愧吾、王文瑄所立之議納約字。岸裡社地主常將收租等相關事項承包給佃首,由佃首代為執行(即任命佃首擔任管事一類職位)。在岸裡大社研究史上,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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