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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城開城條約文 (荷文)」照片
編號
編 目 號
:
AH001608
主題
關鍵字
:
明鄭時期,臺南市,安平區,熱蘭遮城,安平古堡,安平城,臺灣城,王城,開城條約文,鄭成功,菲德烈‧揆一
分類1
:
照片影像
分類2
:
歷史影像
名稱
登錄名稱
:
安平城開城條約文
中文 名稱
:
「安平城開城條約文 (荷文)」照片
-數量-
單 位
:
本
數 量
:
1
時代
所屬時代
:
明鄭時期
內容年代
:
西元1662年2月
材質
主材質分類
:
照片
主材質子分類
:
黑白照片
尺寸/度量
長
:
359
mm
寬
:
257
mm
厚
:
16
mm
外觀描述
形狀
:
直式長方形
原件與否
:
翻拍照片
內容/意義
類型/功能
:
西元1662年1月 (永曆15年12月) 荷蘭太守揆一向延平王鄭成功獻降條款,俗稱開城條約。
背景說明
:
西元1661年4月鄭成功任命鄭經固守金門與廈門,率領大軍親征臺灣,從鹿耳門登陸之後,很快攻下普羅文西亞城 (即今赤崁樓),圍攻熱蘭遮城歷經9個月,終於使該城長官菲特列克‧揆一 (Frdderick Coyett) 投降,互換締和條約。其中荷文條約文有18條,漢文條約文則為16條,本件為荷文本條約之翻攝照片,原件現藏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
內容摘要說明
:
西元1662年2月荷蘭太守揆一向延平王鄭成功獻降條款 (俗稱開城條約) 譯文如下:一、 雙方應消除從前所有之一切敵意。二、 荷方應將熱蘭遮城及其所有堡壘、大砲、軍需品、貨物、貨幣,並其他一切屬於公司之物,移交鄭方。三、 米穀、麵包、葡萄酒、亞拉克 (Arack) 酒、肉類、油、醋、繩、帆布、瀝青、錨、火柴、槍彈、亞麻布,以及其它荷人於返歸巴達維亞途中所需物件得由總督及參議會之指示,攜上公司船舶。四、 一切私人動產,無論其置於城內或他處,經鄭方所派之官員檢查後,乃得由其攜帶上船。五、 除前二條所述之物件以外,參議員二十八名,每人可隨攜荷幣二百元 (Ri-jksdaalders),其他高級市民二十名,得共攜荷幣一千元。六、 兵士在其私有物受檢查之後,得全身武裝,揚旗鳴鼓,而列隊上船。七、所有華人在臺有債務,及有租地者之名冊,以及對彼等得要求之項目,應由荷方將帳籍抄錄,移交鄭方處理。八、所有荷蘭官廳文書,得任其攜往巴達維亞。九、 荷蘭公司所屬官員、平民、婦女子、男女奴隸,於戰事途中在臺被俘者,鄭方於八日至十日內放回。其在中國本土被俘者,亦盡速釋返。其他在臺未拘禁之荷人,亦許其安然通行至搭乘公司船舶。十、 鄭方允許發還所奪獲之四隻荷船,及其所有一切附屬品。十一、 鄭方並將充分準備小船,俾使荷國人民及財物,得迅速運送至公司船舶。十二、 荷人留臺期間所需蔬菜、牛羊肉類,或其他必須物品,鄭方臣民應以相當代價,每日充分供應。十三、 荷人因候船滯留陸上期間,鄭方士兵或人民,非為荷人服務者,不得任意進入城塞及外堡,或接近鄭方所建立之柵欄。十四、 荷人撤退之前,不得懸掛白旗以外之任何旗幟。十五、 看守倉庫之荷方人員,乃得於其官民及財物上船後,留住二、三日於城內;然後登船。十六、 本約依照其本國慣例,一經雙方簽名立誓後,鄭方即派遺官員 Moor Ongkun 及 Pimpan Jam oosje 兩名,前往現泊港口之荷船;荷方即派遺官等僅次於總督之官員 Mr. Jan Oetgens Van Waveren 及參議員 Mr. David Harthouwer 二名,代表總督往鄭方互為人質;直至本約所定各項完全覆行為止。十七、現在監禁於船上之華籍俘虜,應與鄭軍所拘之荷籍俘虜,互相交換。十八、本約如有疑義,或重要事項遺漏,則由雙方時協議,務期圓滿解決。
-備註-
備 註
:
1.標本清冊原登錄名稱為「安開城條約文」有誤,應為「安平城開城條約文」(荷蘭文)。2.原標本分類為「歷史圖書」,建議改為「古文書照片」。3.建議重新裱裝。4.內頁照片尺寸為:AH001608-001 (長 294 mm 寬 198 mm)。AH001608-002 (長 294 mm 寬 198 mm)。AH001608-003 (長 297 mm 寬 198 mm)。AH001608-004 (長 297 mm 寬 198 mm)。AH001608-005 (長 298 mm 寬 198 mm)。AH001608-006 (長 298 mm 寬 199 mm)。AH001608-007 (長 298 mm 寬 197 mm)。AH001608-008 (長 297 mm 寬 198 mm)。AH001608-009 (長 297 mm 寬 198 mm)。AH001608-010 (長 298 mm 寬 198 mm)。
藏品描述
描述
:
西元1661年4月鄭成功任命鄭經固守金門與廈門,率領大軍親征臺灣,從鹿耳門登陸之後,很快攻下普羅文西亞城 (即今赤崁樓),圍攻熱蘭遮城歷經9個月,終於使該城長官菲特列克‧揆一 (Frdderick Coyett) 投降,互換締和條約。其中荷文條約文有18條,漢文條約文則為16條,本件為荷文本條約之翻攝照片,原件現藏荷蘭海牙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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