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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五年(1835)岸社番馬下六具催呈
編號
編 目 號
:
AH000529
主題
分類1
:
古文書
名稱
登錄名稱
:
印章契約書
中文 名稱
:
道光十五年(1835)岸社番馬下六具催呈
其他名稱
:
全集題名:岸裡大社文書
-數量-
單 位
:
張
數 量
:
1
族群/地點
所屬族群
:
平埔族(巴則海族)
來源地點
:
岸裡社
時代
製作/使用西元年代
:
道光十五年(1835)
製作/使用時代
:
清朝
材質
主材質分類
:
紙質
尺寸/度量
長
:
430
mm
寬
:
390
mm
其他測量值
:
48x44 cm
外觀描述
型制/特徵描述
:
道光十五年(1835)岸社番馬下六具催呈
原件與否
:
原件
內容/意義
作者
:
潘兆仁、潘兆敏兩大房
-備註-
備 註
:
自臺灣總督府博物館接收
參考資料
:
1、林文凱,〈清代刑事審判文化:以臺灣命盜案件審判個案之分析〉,《法制史研究》,25期(2014年6月),頁95-130。2、熟番,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578。3、陳秋坤,〈平埔族岸裡社潘姓經營地主的崛起,1699-1770〉,《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期(1991年6月),頁1-35。
藏品描述
描述
:
岸裡社在康熙末年接受官方招撫,成為「熟番」,往後需負擔納稅、繇役等。該件古文書內容圍繞在,一名正在服繇役的岸裡社番人乞求更換差事一事上。岸裡社番人馬下六由完至官府服繇役,奉命追捕邱潤柏、邱九皐等人,但聽聞此等人不但賄賂其他差役,甚至買兇殺害差役,怕害自己在追捕過程中,慘遭殺害,事先向官府報備。馬下六由完稱,自己若不幸遭殺害後,恐無處申冤,若不執行差役又怕惹禍上身,深陷兩難之間,因此乞求官府能夠改換差役。從該件古文書可以得知,清代官僚體制的舞弊相當問題,被告透過賄賂收買差役,干預司法審判,甚至買兇殺害差役,導致該文主角馬下六由完不得不寫下清代版的「不自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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