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詳,本館翻攝。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37~1837
寬:85 x 高:208 (cm)
原碑尺寸(寬):60.00 , 原碑尺寸(高):158.00 , 原碑尺寸(厚):9.80
道光丁酉年起建設義渡,由官給發工食,往來行人隨到隨渡,不准需索分文。如違,嗚官嚴辦,加府銜淡水分府山陰婁雲建立。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106
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道光17年)房里溪官義渡示禁碑記拓本,碑額陰刻「淡水分府婁示」,全文4行,採陰刻形式,首行為年款,中行楷書「房里溪官義渡」,末行立碑者之官職銜「加府銜淡水分府山陰婁雲」。本件示禁碑係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婁雲給立告示,嚴禁房里溪官義渡筏夫需索分文,所有工食悉由官方給付,往來行人隨到隨渡。
早年,房裡溪與大安溪的河道並無明顯區分,義渡碑基本上溪水流至鯉魚潭後,西北經由房裡庄海岸而入海稱為「房裡溪」,西南而注入大安港者則稱之為「大安溪」,但每遇驟雨,房裡溪與大安溪動輒氾濫,下游往往水勢亂竄,兩溪河面交錯,廣達十里,行人渡河非常困難,常有地方土豪劣紳僱人駕舟擺渡,藉故勒索高額運費,行旅如不照給,甚至以暴力剝掠,一般百姓身以為苦。婁雲在西元1837年(道光17年)到任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後,相繼在淡水廳轄域的大甲溪、房裡溪、中港溪與鹹水港等處設義渡,並於各渡頭勒碑嚴禁,現存清道光17年(1837)「大甲溪官義渡示禁碑記」與「裡溪官義渡示禁碑記」二件示禁碑即是婁雲當時所頒立的義渡示禁碑。
依據吳子光《一肚皮集》中「淡水義渡記」所述:「義渡者,山陰婁公洽淡時所建置也。先是淡彰之交有甌脫,地曰大甲溪;遼闊可數里,野水縱橫……婁公一日至其地,望洋者久之,慨然曰:『安瀾自有術也。』……仍樹碑碣于渡頭,永著為例。大甲溪規模已立,乃漸次而房裡、而中港、而鹹水港等,皆準大甲溪章程,以垂久遠。」臺灣津渡的設置,至遲於清領初期已有。始先津渡有官渡、民渡之分;早期渡船多為官渡,官渡則有渡稅之徵,弊端叢生;而民渡亦有勒索之弊。渡頭的筏夫每藉擺渡妄向行旅威迫,需索無度,以致行旅維艱,因而有「義渡」的設置,並勒碑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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