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雲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37~1837
寬:63 x 高:152 (cm)
原碑尺寸(寬):63.00 , 原碑尺寸(高):152.00 , 原碑尺寸(厚):0.00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813
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道光17年)淡水撫民同知婁雲給立告示,嚴禁永安圳管下各佃戶任意毀汴截流、擲物塞狹,藉端爭較;並應依約定按甲立汴,按分送水。文中所提「前道憲奇」,即臺灣道奇寵格;「前憲李」,即淡水同知李俊原;「前憲胡」,即淡水同知胡振遠。 額刻「淡分憲示禁」五字。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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