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詳,本館翻攝。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17~1817
寬:72 x 高:133 (cm)
原碑尺寸(寬):72.00 , 原碑尺寸(高):133.00 , 原碑尺寸(厚):0.00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謝,為預絕棍害,乞准行縣照案以靖地方事。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府憲萬信牌內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據該縣羅漢外門庄生員凌崇岱、陳大觀、陳德貞、□□、陳士文、黃群生、卓文□等呈稱:『切岱等各庄,欣逢盛世,安居樂業,毫非不染。冤有不事生業賭□□徒,綽號「羅漢腳」,結黨成群,日為流丐,夜行鼠窃;身窮計生,靡所不為。暮夜之間,且將病斃丐屍□□殷實之家,或丟田頭、園尾、街衢、路巷,或移吊園頭樹木,藉屍嚇騙,以致差保到地查視,不肯收埋,□索分肥,為害不淺!岱等外門居民寮□,又兼與鳳邑交界,此弊更難支防;非蒙行縣嚴禁,幾被其□。是弊先經于府治商民李文興等,于乾隆三十二年赴前府憲鄒僉呈,蒙准行縣例禁在案。□□流棍,藐視王章,旋于三十七年八月內,有乞丐劉春等在岱等也方內,抬一死屍,丟在鄭長園頭,□索不遂,隨投鄉保劉元合拏解。岱等抄案赴前縣主王僉呈,幸蒙按法究處,出示嚴禁在案。窃思岱等居庄山陬僻壞,奸匪遙瞻,若非准予縣示立石以防其漸,誠恐「羅漢」雜處,窃取五谷,盜折芒蔗;□不順從,殃必及身,造局謀害,民何以安?相率匍呈。』等因。據此,除批候行縣示禁外,合飭嚴禁。為此,□仰該縣官吏,照依事理,速將凌崇岱等所呈各情節,即日出示嚴禁,豎立石牌,以垂永久;併飭差□,驅逐流棍。如有流丐藉屍騙,立即嚴拏,按法究處。」茲蒙憲恩,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闔邑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各安成業,共為盛世良民。切□游手好閒,聚集賭蕩,鼠窃狗偷,以及移屍圖累,強行索詐。倘不改前非,一經訪聞,或被拏獲,定即按律重究!本縣執法如山,斷不寬恕。各宜凜恕,毋違!特示。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 日,給豎羅漢外門番薯□街。
嘉慶二十二年六月 日,重修人:黃正鴻、林日乾、復興號、楊光侯、協記號、四美號、茂吉號、協裕號、萬源號、同源號、順源號、益源源、新協順、協榮號、新源利、協振號、泉盛號、洪萬生、林文韜、泉發號、呂祖生、張季路、吳士友、姚光田、林光捧、陳士宜、楊江生、陳士仰、莊光佑、劉亨雲、新振義、林德澤。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576
本物件為西元1817年(嘉慶22年)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拓本,碑額有彤日紋飾與陰刻「奉憲」二字,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7行,以及年款、立碑者身分姓名。西元1779年(乾隆44年)臺灣縣知縣謝洪光奉臺灣府知府萬綿前之命,給示勒石以重申嚴禁游民惡習。蕃薯寮街(今高雄市旗山)為清代進出羅漢內、外門的必經之地,旗山福德祠則是西元1817年(嘉慶22年)天后宮興建以前蕃薯寮街的主要信仰中心,因此地方民眾將〈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豎立福德祠內,以達公告週知目的。 及至西元1817年(嘉慶22年)蕃薯寮街眾士紳、商號發起興建天后宮,由於游民流丐惡習依然存在,乃重刻〈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示禁。旗山天后宮與福德祠相距僅百公尺之遙,但因天后宮有寬廣廟埕,又是當地大廟,信徒與民眾聚集,所以將重刻之石碑豎立在天后宮廟前,更能達到宣傳示禁的效果。
旗山天后宮〈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存立該廟左廂前外壁,碑體為砂岩石材,長期曝露室外日曬雨淋,目前碑體形制雖完整,唯碑身部分風化剝蝕,導致碑文佚失,其中第6行到14行的第18字到27字間這一區塊的石材剝落,碑文字體已無法辨讀;此外,碑身下端剝蝕情形相當嚴重,落款處也見數處剝落。本件拓本是民國47年(1958)拓製,檢視拓本內文,得見當年採拓時,該碑體除下端接近碑座的部分略有風化外,整體保存狀況相當完整。就拓本版本而言,本件是旗山天后宮〈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最早採拓、碑文最完整的拓本,深具典藏價值。
清代臺灣社會屢生游民為害的問題,雖有官方出示嚴禁,卻是無法根除。臺灣縣羅漢外門(今高雄市旗山區、內門區木柵、溝坪、石坑一帶)地處山區,幅員廣濶,致有綽號「羅漢脚」的游民成群結黨,日為流丐、夜行鼠竊,聚眾賭蕩、藉屍赫詐等惡習,侵擾莊民,為害鄉里。雖有西元1767年(乾隆32年)臺灣府知府鄒應元、西元1772年(乾隆37年)臺灣縣知縣王若弼先後示禁在案,仍是弊害叢生,又因地處臺灣縣與鳳山縣交界,游民雜處,諸多惡行更難預防。游民流丐「強索不休,橫行無忌,竊搶家物,紛紛較鬧,不壹而足」的惡形惡狀,成為清代地方官員及士紳的棘手問題。本件為為清代臺灣社會檔案的記錄,也是研究臺灣社會史的珍貴史料;本件為臺灣縣知縣所頒發的告示,而非鳳山縣知縣頒示,碑文中也留存羅漢內門與羅漢外門的地名,說明今旗山與內門昔日地處臺灣、鳳山二縣交界,行政區原隸屬臺灣縣;係見證地方行政區演變的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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