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瑞芳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67~1867
寬:71 x 高:112 (cm)
原碑尺寸(寬):71.00 , 原碑尺寸(高):112.00 , 原碑尺寸(厚):8.00
欽加協鎮銜署臺灣安平水師協鎮府、加十級、紀錄十次蕭,欽加府銜補用同知直隸州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為遵札嚴行示禁,以杜勒索而肅口務事。
照得本協鎮、分府接奉臺鎮憲劉、臬道(憲)吳札開:「據粵籍擧人余春錦等赴轅僉呈稱:『切錦等粵民寄居海疆,每年或省親、或鄉試,多由旂後、東港配船,自來行旅往返,未聞汛口私抽、勒銀等事。自咸豐八、十等年搭船內渡鄉試,屢被各處汛口私抽、勒索銀物,經據情稟請示禁在案。奈經日久,風雨剝蝕;而汛口貪志復萌,前後效尤,任勒無度;且拂其欲,或造私刑酷禁,或將行李搶散。關津多阻,客旅難行!僉乞恩准示禁勒石,以杜後患,以垂永久。』等情。札到該協、廳,立即遵照,速行示禁勒石。」等因。
蒙此,查汛口書差均係在官人役,自應奉公守法,何敢私抽勒索,大干例禁。除分別札飭各口汛弁遵照查禁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旂後汛口丁胥差役人等知悉:嗣後有粵籍紳民由該口買舟內渡,以及就內搭船來臺,務須查明住址何處、往來何由。果無夾帶禁物,立即放行;毋許藉端勒索,阻滯行踪。此示之後,再敢苛索勒抽,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即從嚴究辦,決不姑寬!該紳民等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致干查究。其各凜遵,毋違!
特示。
同治陸年伍月 日給。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561
本物件為西元1867年(同治6年)船戶公約碑拓本,安平水師協標副將蕭瑞芳與臺灣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杜(佚名)會銜給立告示,嚴禁汛口差役藉端勒索、阻滯商旅,以及往來紳民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以肅海口防務。本案亦係應粵籍士紳所稟,文中所稱「臺鎮憲劉」,即指臺灣鎮標總兵劉明燈;「臬道憲吳」,即指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吳大廷。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