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亨基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774~1774
寬:68 x 高:114 (cm)
原碑尺寸(寬):68.00 , 原碑尺寸(高):114.00 , 原碑尺寸(厚):0.00
乾隆參拾玖年肆月初拾日,蒙本縣主劉,為遵諭呈懇示禁事。
本年參月貳拾捌日,據該里民韓象坤,蔡郡光、劉鳳榮、王益郎等呈稱:「臺關於稀,屢遭橫乞。經蒙前道憲陳、梁就有田業各戶、定為四季、每季各給錢貳拾壹文,付丐首收養流丐;毋許散乞,且無田窮民,概不許索。續又蒙分府王示定:『吉禮番銀貳錢,其喪懺道場,概不許索』定例已久,料邇來任意恃潑;坤等經呈前縣陳批准示禁,上年又以逆乞賴命,赴道憲奇呈給示禁。詎丐首蔡郡,故違例禁,仍橫強酷,至流丐則縱散乞毒擾,如林送麟等害命案。據切往闢至今,人煙什倍,況加港東西二里;仍又領餉,共銀數千,富足已極,何得逆擾慘累?上月十三日坤等因呈道憲,蒙諭赴縣呈乞,俯照定例嚴示申禁『養收流丐,毋許擾累』等情到縣。
據此,合行示禁,丐首人等知悉:爾等務須自守本分,嗣後凡有里民施給錢文以及婚嫁等項,務宜聽憑給施,斷不許例晚恃潑逆擾。自示之後,如敢仍前強乞強索,許該里民指稟,以憑嚴拏,按律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續於玖月拾參日,坤等又赴府憲李呈乞通行禁,蒙批:『惡丐滋擾業經該縣示禁,如仍有強乞生事,即可隨時稟究』各等因。」奉此,該眾里民恐畏大日廢弛,合將示禁併各條例,同勒貞珉,俾垂永久。
計開:
一、四季凡有田業各戶,每季各給錢貳拾壹文。
一、嫁娶原例,丐禮番銀貳錢。
一、抱養成婚,止有男家丐禮貳錢,不得另索,女家亦不得倍取男家。
一、演戲賽愿,例同吉禮,番銀貳錢。
一、士人進身,例同婚吉,丐禮貳錢
一、喪懺功果,正人子哀痛慘切之時,原非美事,例無丐禮。
一、賽樂安宅以及做清醮,此係禱爾上下,非同婚吉,例無丐禮。
一、丐首既收四季併諸吉禮,例應收養流丐,不得仍縱散乞滋擾。
乾隆參拾玖年拾月 日,觀音山里援勦右,□仔林、竹仔腳,湖仔內、中沖崎、新厝仔、滾水仔、援勦中、和尚庄、滾水坪各庄民同立石。
採拓
登錄號:19930010258
本物件為西元1774年(乾隆39年)鳳山縣知縣劉亨基給立告示,重申前任臺灣道陳璸、梁文科、奇寵格等人所頒收養、施捨流丐的定例;然因例久漸疏,流丐強乞橫索的弊端又生,故應里人所請,勒石申禁;文末開列八條規例,約束施與乞的行為。又,本物件為乃目前所知最早的嚴禁流丐惡習的碑記,彌足珍貴。清代臺灣社會屢生游民流丐為害的問題,雖有官方出示嚴禁,卻是禁不勝禁,傳世的多件嚴禁流丐惡習碑記,更顯弊害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