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柄明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1763~1763
長:45 x 寬:46 (cm)
複製
登錄號:20030014409
本物件為西元1763年(乾隆28年)黃柄明立杜賣根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2,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黃柄明。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叚。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苑裡社藔前,載納大租粟。黃柄明因乏銀湊用,將此水田賣給宗兄黃君助、陳運武。交易金額為劍銀82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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