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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嚴禁筏夫勒索示碑拓本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嚴禁筏夫勒索示碑拓本

秋曰覲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57~1857

寬:79 x 高:161 (cm)

原碑尺寸(寬):67.00 , 原碑尺寸(高):132.00 , 原碑尺寸(厚):0.00

即補分府攝理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秋,為勒石嚴禁筏夫酷索,以安行旅事。 照得東螺西保北斗街為南北通衢,賓斗大溪及三條圳等處不得不藉筏夫渡儎。但筏夫皆貪婪成性,需索多費;以致行旅維艱,為害不淺。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昭劃一? 本攝縣下車以來,痛除積弊;當經論飭聯安局紳士總理着令召集筏夫,籌議給貲條款,毋許仍蹈前轍,再行濫索。該紳士總理業已妥議定規,稟覆前來。合將各條款開列于後,勒石示禁,以垂不朽。該筏夫務須常川駕□,隨到隨渡。如尚敢勒索,着投明該局總董,送案究懲,庶不負本攝縣保衛行旅之苦心也。特示。 計開: 一、禁公差往來,不准鳩索,違者拏究。 一、定大水:簥每把清錢壹佰文,次錢壹佰伍拾文。定小水:簥每把清錢伍拾文,次錢柒拾伍文。 一、定大水:客商行旅摃担,每把清錢伍拾文,次錢柒拾伍文。定小水:客商行旅摃担,每把清錢弍拾文,次錢叁拾文。 一、定大水:販担每担清錢叁拾文,次錢伍拾文。定小水:販担每担清錢拾伍文,次錢弍拾伍文。 一、定大水:行人每人清錢拾陸文,次錢弍拾伍文。定小水:行人每人清錢捌文,次錢拾弍文。 咸豐柒年拾月 日,率聯安局紳士總理陳招賢、陳如璧、林建淮、周步元、張貴、謝後盈、楊貞元、陳景福、王國珍,經管吳志仁、筏夫許蘇莊、李謝江、陳林仝、楊守仝立。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190

本物件為西元1857年(咸豐7年)彰化縣知縣秋曰覲給立告示,嚴禁寶斗大溪與三條圳等處筏夫酷索載費,以害行旅;並妥議定規,開列給貲條款,勒石以衛行旅負販。
臺灣津渡的設置,至遲於清領初期已有。始先津渡有官渡、民渡之分;早期渡船多為官渡,官渡則有渡稅之徵,弊端叢生;而民渡亦有勒索之弊。渡頭的筏夫每藉擺渡妄向行旅威迫,需索無度,以致行旅維艱,因而有「義渡」的設置,並勒碑示禁。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