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青
圖書文獻類 - 藝術圖像
碑碣拓本
1824~1824
寬:72 x 高:148 (cm)
原碑尺寸(寬):72.00 , 原碑尺寸(高):148.00 , 原碑尺寸(厚):12.00
採拓
登錄號:19960010364
本物件為西元1824年(道光4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給立告示,申明信徒公置田業以為萬春宮等寺廟香燈、祭祀的費用,詳載分配情形、納租規定,不許私相典賣;契據與勒石俱在萬春宮,佃戶亦向萬春宮住持完納清楚。萬春宮主祀天上聖母,創立於康熙、雍正年間,習稱「臺中媽」、「藍興媽祖」。
寺廟祠觀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祠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祠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祠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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