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元英
立契人:潘元英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嘉慶拾年參月
長:45 x 寬:42 (cm)
立再典貼風水田契人下淡水社番元英。有承父自己得產田壹所,坐落土名分聲、租粟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再托中引就將此田與原典主李宅貼出佛銀貳元半,折重壹兩玖錢正,合前年典契面銀肆拾參兩伍錢正。銀契即日仝中兩交明白,田依舊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其田再限陸年終,聽業主備足典貼契面銀壹齊取贖。如是年滿無銀贖回,田永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係是元英自己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元英壹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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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070010109
本物件為嘉慶10年(1805)潘元英立再典貼風水田契,共1張,有「分府 下淡水社主 潘瑞元圖記」戳記3枚。本契約年代為嘉慶10年(1805),立契人為潘元英,代筆併為中人潘其勝。契約內容為下淡水社潘元英因乏銀費用,欲將分聲之土地以佛銀2元半再典予李宅,期限6年,若未如期贖銀,土地歸李宅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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