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鴻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45~1845
寬:65 x 高:155 (cm)
原碑尺寸(寬):53.00 , 原碑尺寸(高):126.00 , 原碑尺寸(厚):11.50
斗六門分縣姚,為差役事。
查斗六衙役例定皂隸四名、壯民八名,乃歷來添設至二十二班之本分縣按其何故□□□十二名以符定□,其餘□員淘汰除□案示。遵照不得加增,並□道、府憲外,為此,示仰……為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又,衙門堂禮公定八百八十文錢,不得加添。
總董街眾同立石。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日。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262
本物件為西元1845年(道光25年)嘉義縣斗六門縣丞姚鴻給立告示,嚴禁加增斗六門衙役例定員額與加添衙門公定堂禮,以免擾民;並由街眾勒石,以昭公信。
清代臺灣胥吏充斥,每有需索「班數」或「鋪堂」之陋規,其橫行酷索的情形比內地更嚴重。胥吏流弊中,以貪墨事件居多,乃因在台官員每將府衙職務委由胥吏經手辦理,造成胥吏「鼠憑社貴」易於欺官,恐嚇索詐,人民視之如虎狼。其中以財物的需索最為世人詬病,故每稱胥吏為蠹吏、蠹役或衙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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