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義等2人
立契人:葉義等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道光肆年陸月
長:45 x 寬:42 (cm)
購置
登錄號:20050010764
本物件為西元1824年(道光4年)葉義等2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苦厝藔庄葉義等。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叚。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萬斗六土城份。葉義等因乏銀費用,將此水田賣給洪存厚。交易金額為佛銀30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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