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以鎮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59~1859
寬:61 x 高:161 (cm)
原碑尺寸(寬):61.00 , 原碑尺寸(高):161.00 , 原碑尺寸(厚):12.00
欽加分府銜署臺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雷,為出示諭禁事。
本年三月十三日,據郡內凝南坊大南門境簽首鄭掽獅、郭烏毛、林媽守、蔡戊寅,爐主黃振隆、頭家林佑皮,鄭枋、黃騰、林梧,吳金,蔡獅、張六秀、林知母、林川、林樸,卓材、劉印等僉呈:「竊獅等附近有菜市埔地方,乃四處販賣青菜之人聚集此地消售,故地以此名。後因流棍騷擾,藉照料款洽之名,漁肩挑背負之利。科索無厭,人心思去,此埔之市遂廢。第鄉村圃地栽種韭菹,非設有市鎮,與之交貿互易,諸多未便。適於咸豐二年,菜市埔邊興建州主尊王廟,爰就大南門城外,議設此市,遠近來此販賣青菜等物,每擔願輸銅錢四文,以為該廟津貼油香之費。但見以公濟公,並無逆索私吞情弊;一切流棍、雜色之人,不敢仍前藉端騷擾,實於神人兩有裨益。歷辦有年,相安無事。特恐歷久弊生,違議加索,致外方垂涎爭競;又恐私畜己囊,以致攘臂侵漁,均非敬神立市本意。爰是申明議定章程,所鴆錢數,永遠不得加增;逐日輪鳩錢文及開費,登記在賬,絲毫不得暖昧私吞;而於一切棍徒及各邑人等,嚴禁不准來此藉名擾害,以期歷久不弊。合瀝情僉乞電察,墾照切指弊端,准於出示嚴禁;俾各凜遵,以垂久遠。實為有益,神人均感!切叩」等情。
據此,當經前縣批示在案;茲本縣蒞任,合行出示喻禁。為此,示仰闔屬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該處設市,凡有遠近販賣青菜等物,每擔逐日既願鳩貼銅錢四文,以為神廟油香之資,務即永遠循定章照貼,不得違混加增鳩貼錢文。逐日所有開費,絲毫亦不得暖昧私吞;如有棍徒藉端擾害,該處簽首、爐主人等,著即指稟,定從嚴拿究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給。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471
本物件為西元1858年(咸豐8年)大南門菜市埔示禁碑記,旨在給示臺灣府城大南門菜市埔尊王廟與菜販,依議定章程,收取菜販津貼油香費用,登記在賬,不得多收或私吞,並嚴禁棍徒藉端擾害,勒石示諭。文中「臺灣縣正堂雷」,即臺灣縣知縣雷以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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