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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旌表楊氏節孝諭文拓本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旌表楊氏節孝諭文拓本

黃文祖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927~1927

寬:80 x 高:244 (cm)

原碑尺寸(寬):80.00 , 原碑尺寸(高):244.00 , 原碑尺寸(厚):14.00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為恭錄道憲吳,具奏淡防廳詳請各保分別民婦節孝行知事。 照得本年十月二十六日抄蒙總督部堂馬、巡撫部院李會奏民婦節孝,於本年二月初七日抄出,奉上諭禮部尚書董,呈冊奏明各廳縣民婦節孝施恩察核,奉旬恩賞旌表掛匾,准入節祠春秋配享祀典、流芳奕世。欽遵道、府、廳、縣各憲,存冊存案。即便諭仰黃府天賢之妻節孝楊氏大宜人子孫收執存照。此諭毋違,凜遵。右給黃府天賢之妻楊氏大宜人,准此。 同治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給。 昭和二年五月五日苗栗街堂侄孫黃文祖、(黃)欽日依原札敬勒。

採拓

登錄號:19930010302


本物件為西元1927年(昭和2年)黃天賢侄孫抄錄西元1868年(同治7年)旌表楊氏的諭文,勒碑紀念。文中所指「臺灣府正堂葉」,即臺灣府知府葉完元;「道憲吳」,即臺灣兵備道吳大廷。又,「淡水廳志」所指「同治九年事」,與碑文所記年代不同;查考葉、吳任職時間,得知同治九年應屬誤筆。另文中所指「大宜人」應係「太宜人」的誤刻。 依據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十「列女」記載:「楊氏,內麻莊桂華女、□裏黃天賢妻,年二十四夫殁;數日,以死殉之。同治九年事。」又,沈茂陰《苗栗縣志》據此引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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