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竟可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755~1755
寬:76 x 高:216 (cm)
原碑尺寸(寬):76.00 , 原碑尺寸(高):216.00 , 原碑尺寸(厚):0.00
特調臺灣府諸羅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三次辛,為墾恩再申嚴禁等事。
據蔴豆保耆民孫天賜、郭來等、番黎大邦□□同等僉呈詞稱:「緣里內港道一條,水流出口之區。惟流通暢達,故田園廬墓免淹沒之患。詎康熙四十年港戶鄭□□□□縣主毛於港口築□,經業戶徐種桂並管保人等呈毀在案。五十年又有本府四班頭赴前縣主劉請築,五十四年更有盬商施鴻基赴前縣主周請築,均蒙批示槪不准築在案。五十八年,地棍施甫串蠹洪□□□□□□□□□□,恃強填築,民番魚鱉,五穀淹沒。耆民施送、番土目貓驢等,匍赴鎮、道兩轅曁府憲呼救,瀝陳□□。蒙道憲梁□□押毀,出示嚴禁。鎮憲歐陽亦給示嚴禁。現告示炳據,嗣後罔敢垂涎佔築。詎料上年五月間,莊□陳繼宗、陳縱、陳媽生、陳申等,恃族強大,藐視違禁,壇築□築,壅塞港道,致水汎濫,慘害難言!賜等及社番、鄕保、管甲人等,赴署縣主沈稟究、蒙發佳里興司爺王查勘,報據勘繪圖詳覆。蒙批:『旣經勘明築陂之處,雖蚊港十有餘里□□□築可據,陳繼宗等何得藉詞餉□影佔?甚屬不合!即飭該鄕保將佔築陡門拆毀;仍嚴拘陳縱、陳媽生、陳繼宗各重責三十板,取具各遵依繳查可也。此覆,圖存,告示仍發。』但未蒙給示再申嚴禁,誠恐日久奸弊復生,民害如故。幸逢仁爺榮任,天恩浩蕩,草木知春,合情相率稟請叩乞為民除害,恩准給示申明前禁,庶後來無敢復生覬覦,永杜禍害,人鬼均沾不朽!切呈」等情到縣。
據此,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蔴荳保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嗣後不許土豪、地棍在於埤頭港佔築,防塞港道,盜墾兩邊荒埔,致水汎濫,有碍居民、番黎房屋田園墳墓。如敢影藉復圖佔築、盜墾,許該民番立即指名赴縣具稟;以憑拏究,務各凜遵,無違!特示。
乾隆弍拾年六月 日,給蔴荳保掛諭。閤社公仝勒石。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277
本物件為西元1755年(乾隆20年)諸羅縣知縣辛竟可給立告示,重申嚴禁土豪、地棍佔築埤頭港、盜墾兩邊荒埔,致生水患,侵害居民房舍、田園與墳墓。文中可見麻豆保漢人與先住民聯合呈情,以及此類弊害自西元1701年(康熙40年)己屢蒙諸羅縣知縣、臺灣道與臺灣總兵示禁在案,卻未能革除,乃有重申示禁,永杜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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