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13~1813
寬:42 x 高:135 (cm)
原碑尺寸(寬):42.00 , 原碑尺寸(高):135.00 , 原碑尺寸(厚):10.00
署臺灣縣正堂高,為示禁事。
案據生員王遜鳴呈稱:「緣鳴祖王奇生於康熙六十年領兵征剿朱逆,在南路赤山陣亡。奉旨:『誥贈忠勇將軍,配享忠義祠』,葬府治大東門外虎尾寮嵌頂崙。茲鳴姪現任福建水師提督,晉封子爵,欣遇覃恩加封祖『振威將軍』。所有墳前曠地,例有禁步;誠恐無知鄉民任意佔葬,及縱放牛羊、砍代竹木、混開車路、影藉舊窨再行開造情弊。理合呈請丈明四址,定界勒石示禁」等情。
據此,當經本縣帶仝弓匠手,親赴該處墳塋前後左右,照例丈明四至步數,立碑定界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軍民人等知悉:爾等毋許在於水師提憲王祖塋週圍禁步內佔葬墳墓,亦不得縱放牛羊、砍伐竹木、混開車路、及影藉舊窨再行開造諸事!倘敢故違,定即按律究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八年七月日給。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414
本物件為西元1813年(嘉慶18年)署臺灣縣知縣高大鏞給示勒石,嚴禁任意佔福建水師提督王得祿祖塋,以及縱放牛羊、砍伐竹木、混開車路等事,並丈明定界。 碑原立於臺南市東區虎尾寮,戰後移立赤嵌樓小碑林。
慎終追遠,崇祀祖先,自古即深植民心,兼以漢人深受風水說的影響,認為地理風水牽動一地或一家的興衰,所以對於祖先墳墓的營造特別重視。然而,攸關人、鬼二界的墳塚問題,歷來層出不窮,官府及民間為保護墳塚,屢頒諭告,並勒石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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