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騄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花崗石
1894~1894
寬:159 x 高:64 (cm)
原碑尺寸(寬):0.00 , 原碑尺寸(高):0.00 , 原碑尺寸(厚):0.00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台屬大肚西堡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庄張程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据蔡源順以張程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并据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并著張程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堡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庄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儘可設法開濬引灌,兼可食興;豐疇之水,何必圖佔肇□!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尚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干咎戾。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弍拾年玖月 日給。
購置
登錄號:19580010143
本物件為西元1894年(光緒20年)嚴禁五福圳爭水滋鬧碑記;臺灣知府陳文騄給立告示,排解臺灣縣與苗栗縣人民爭水滋鬧;重申舊規,嚴禁再啟爭端。原碑無題,額刻「五福圳告示」五字,邊框花飾。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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