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青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24~1824
寬:84 x 高:174 (cm)
原碑尺寸(寬):69.00 , 原碑尺寸(高):149.00 , 原碑尺寸(厚):11.00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為公捐成美,呈懇給示立案事。
道光肆年貳月初捌日,據監生鄭卿雲、職員王雲鼎、監生張應喜、黃蘭慶、林開梅、林萬金、林永茂、林春魁、林□觀等呈稱:「竊雲等共捐佛番銀肆百玖拾元內,雲己份多捐銀貳拾元,憑中置買蕭家祖遺□分水田壹處,坐落土名過溪仔庄,經丈壹甲貳分;東至直水溝、西至大溪、南至大岸田、北至路,界址明白;併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業戶吳大租粟伍石,又配納大肚番租粟貳石柒斗伍升。除將契據已赴房投稅外,雲等伏念捒東保藍興萬春宮崇祀天上聖母,溯自藍提憲開闢建蓋廟宇以來,計將百載;前年風雨漂刮傾頹,上年眾善士重修完竣,仍然巍峨,神德靈昭。雲等公議,情愿將公買之水田壹處喜捨是廟,以作春秋祭祀併香燈之資。年得租穀伍拾石發糶銀元內撥銀陸元,交輔順將軍廟,以作香燈;又撥貳元,交陣亡將軍廟香燈;又撥銀壹元,交下新興街福德廟香資;而春秋二季,應祭無嗣故君子林益李爺孤墳。其契據一切,俱交藍興萬春宮住持僧流傳掌管,辦理開除登數,以公服人;不得虛花濫開,契據亦不得私典私賣。誠恐日久弊生,致之烏有;合瀝情僉懇,伏乞恩准,給示曉諭立案,以垂不朽」等情。
據此,查鄭卿雲等公置田業,捨入各廟以為香燈祭祀之資,甚屬可嘉。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立案,給示曉諭。為此,示仰捒東上、下保各村庄居民佃人等知悉:照得大墩過溪仔庄水田一處,係鄭卿雲等公置,喜捨各廟,以作祭祀香燈之業。契經報稅布字壹千貳百參拾伍號,年間應納租粟,該佃戶按照契據向萬春宮住持僧完納清楚。不許私相典賣,致干拏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肆年參月吉日給。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124
本物件為西元1824年(道光4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給立告示,申明信徒公置田業以為萬春宮等寺廟香燈、祭祀的費用,詳載分配情形、納租規定,不許私相典賣;契據與勒石俱在萬春宮,佃戶亦向萬春宮住持完納清楚。萬春宮主祀天上聖母。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