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辰駿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754~1754
寬:75 x 高:140 (cm)
原碑尺寸(寬):60.00 , 原碑尺寸(高):100.00 , 原碑尺寸(厚):11.00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三次劉,為願處率懇恩准永息事。
據王明稟稱:「緣顏疇以幫橫阻搶等事,具控吳蔭等阻墾伊給施業主埔地;而吳蔭、何蔡等以籍佔牛埔等事具訴。二比詰控互爭、提訊,于乾隆十六年間,蒙業主施長齡以遵查調處等事,勤令吳蔭、何蔡等出銀二十兩給顏疇收領,以作墾資;地為庄眾仍作牛埔,給示立界等情。蒙前老爺蘇批;如果處明允愿,即送二比遵依呈繳,以憑消案,原詞畫圖存。緣二比一以明給有主之地、一以原屬牛埔,俱不遵行,復再控爭,現蒙拘訊。茲卹體愛民無訟,從中勸處;仍照施長齡原處,令吳蔭等出銀二十兩給顏疇收領,地仍為牛埔,給示立界,求杜爭端。二比俱已允服,現處遵依,率仝當堂呈繳。伏乞恩准消案,給示立界,以息訟端,民各安業,均沾鴻仁無既」等情;并繳遵依二紙到縣。
據此,查此案業據二比控爭、拘訊,未經審結。茲據前情,除聽其立石為界息消外,合再出示曉諭永禁。為此,示仰燕霧保咳哈中庄、田美庄附近庄村佃民人等知悉;嗣後如有外方以及本庄附近棍徒侵墾者,許該庄農佃民赴縣指稟,以憑拏究。該庄佃亦不得藉端滋事,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給咳哈庄、中庄、田美庄掛曉。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148
本物件為西元1754年(乾隆19年)彰化縣知縣劉辰駿給立告示,嚴禁外方以及本庄附近棍徒侵墾施業主埔地,仍為庄眾牛埔,並立界永息訟端;文中並述前知縣蘇渭生與業主施長齡調處爭端的經過與結果。
早期移住民因開墾耕作需借助牛隻之力,故設公有埔地以為牧牛的場所。但此等牛埔常為肥美之地,遂引起拓墾者覬覦,每每恃強佔墾,形成保護牛隻與拓墾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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