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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中壠泉漳和睦碑記拓本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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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壠泉漳和睦碑記拓本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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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壠泉漳和睦碑記拓本

曹謹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44~1844

寬:71 x 高:192 (cm)

原碑尺寸(寬):54.00 , 原碑尺寸(高):15.00 , 原碑尺寸(厚):10.50

特授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曹,為中□泉、漳和睦碑記。 天地之性人為貴,而人與人尤為同類而相親。故同在一國則親於一國,同在一鄉則親於一鄉,無分親□、無分疆界。子夏「四海兄弟」之言,原不誣也。 臺灣生齒日繁,民風不古。而其勢最兇、其害最烈者,莫如分氣類而動干戈;有時變而閩粵,有時變而泉、漳。粵人與吾異省者也,至同住在台,亦台人而已矣;何分於閩、粵?若泉、漳,則同省者也。以全省而論,則府屬相毗連而言語相通、往來相近者,莫如泉、漳。故無論絲蘿締好,有如兄弟;即分域而居,而其間有泉人而派分自漳者,有漳人而派分自泉者,彼此均同一氣。況遷籍來台,是又以兩府而聯為一府,且又以一府而同居一縣,當不知如何親愛、如何和睦;乃以變起一時,遂至秦、越異視意如仇□,此尤令人不可解者也。 孟子曰:「今有同室之人鬥者,雖被髮纓冠而往救之可也。」往救云者,非助室以為□、乃勸而此之之意也。又曰:「鄉鄰有□者,雖閉戶可也。」閉戶云者,謂夫鄉鄰有□固與吾不相干屬也。今以我泉、漳之人而同居淡水之地,其視嘉、彰諸屬,即鄉鄰也。使其同室操戈,尚當及時救止;乃往往以鄉鄰之起釁,因而聞風震動,同室異觀。其始也,彼此互相搬移;甚繼也,中於奸徒之煽惑。變生倉猝,禍起無端。迨大憲按臨拏辦,而村墟已成焦土,死傷橫積如山。至是,而始悔當時茍其閉戶靜觀、同心約束,萬不致此,亦已晚矣。 我中□蕞爾微區,泉、漳雜處。前經歷遭變亂,元氣於念尚未盡復。近因彰屬分類,街庄同人恐蹈前轍,互相保結,安堵如常。惟聯盟結好已成於一日,而康樂和親須期諸百年;爰勒貞□,以垂永久。所願自今以後,爾無我詐、我無爾虞。不惟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共敦古處之風;行將睦姻任恤、耦俱無猜,同享昇平之樂,豈不休哉!是為記。 道光貳拾四年歲次甲辰陽月縠旦。

採拓

登錄號:19580010108

本物件為西元1844年(道光24年)臺灣府淡水廳同知曹謹給立告示,曉諭中港、後龍地區的泉州,漳州兩籍人士系同源,豈可分氣類而動干戈;理應守望相助,和睦相處,同享昇平之樂。
分類械鬥、盜賊、民變、番患被認為是清廷治台期間地方治安的大患,其中又以民間分類械鬥所產生的流弊和影響最為深遠。清代苗栗縣境發生或受波及可考的各類械鬥多達十一次,後龍愍善亭、竹南中壠泉漳和睦碑即為有關當年械鬥的史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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