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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租谷批書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
租谷批書

不詳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葭月初四日

長:24 x 寬:51 (cm)

伏乞 爵○學憲大人電察施行 爵○憲○○○月初四日 查日家收納正○例應就田問賦此次清丈後奏明釐完賦則自○責咸小租戶按李完糧若歸大租戶完納近○色攬所○應行不准仰清賦總局壹北府知炤此批 潘憲邵批○月初六日 先据○○議完丈溢之田園應歸小租戶完糧○原額應配之粮就大租內扣出統歸小租戶完納○完糧外應納大租仍行照納若業戶以糧歸小租戶完納恐日後大租雜收准由大租戶先行○○縣造冊並制手年付执為應將○小租戶果有抗欠情事隨時○縣飾進所議尚屬公○候飾淡水縣即時所議情形明白曉亦可也粘單附 上則每甲新完完粮四元二角七典七○ 每

購置

登錄號:20090010205

本物件為租谷批書,共1張,有輕微破損痕跡。此為爵撫學憲及籓憲之批書,爵撫學憲之批書內容為田園賦稅之事清丈後應釐清賦稅科別跟數量,大小租戶完納情形也應讓清賦總局、臺北知府知道;籓憲批書內容則為清丈後的田園應歸小租戶,而小租完糧支配由須由大租內扣除,除了納小租谷外,大租谷也應按時完納,否則日後業戶容易難收大租谷,大租戶應向縣申報田地造冊,日後小租戶抗租時才可作為追討之依據,後半部為上則、中則、下則及下下則田園的繳納租谷數量之依據。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創用CC說明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