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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田仔廓碑圳碑記拓本藏品圖,第1張
田仔廓碑圳碑記拓本藏品圖,第2張
田仔廓碑圳碑記拓本

張傳敬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碑碣拓本

1865~1865

寬:71 x 高:115 (cm)

原碑尺寸(寬):71.00 , 原碑尺寸(高):115.00 , 原碑尺寸(厚):0.00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綠十次張,為出示曉諭事。 案據保西里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張建育曁埤衆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陞、鄭春芳、張善、黃饁、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等僉呈:「臺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埤橇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捐據,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不紊。蒙場諭候提訊斷等因。詎邦賄差壓迫,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分灌漑,仰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墾恩准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仝郡紳業戶吳昌記等僉禀,並據舊社埤庄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埤長林元等僉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催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分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埤長楊主等照章灌漑,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具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 日給

採拓

登錄號:19840010014

本物件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臺灣縣知縣張傳敬頒發告示;清代臺灣縣保西里的田仔廍埤與大埔埤均引水於許寬溪,以為農田灌漑之用;然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之弊屢生、糾紛時起,乃有禁令。西元1725年(雍正3年)知縣孫魯勘定建埤,立約照分灌漑,并示諭安農。至西元1865年(同治4年)糾紛又啟,知縣張傳敬再給告示,勒石嚴禁截水生事、妨害收成納課,務須循照舊章。本件碑記為清代農田水利的示禁碑記,十分可貴。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