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檔授權標示:
陳秉陽
立契人:陳秉陽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明治三十年十月十二日
長:20 x 寬:27 (cm)
複製
登錄號:20030014304
本物件為明治30年(1897)陳秉陽判決正本,張數1張。「苗栗地方法院印」戳印1枚、「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印」戳印2枚,戳印共計3處。此為苗栗地方法院書記高原繁藏開立判決書,原告人為新竹縣大甲街陳秉陽控告被告人苑裡街陳秉宏。雙方爭執理由為父親陳銀海遺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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