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月等
立契人:吳明月等, 吳添福、吳乾美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
長:47 x 寬:51 (cm)
購置
登錄號:19970010445
本物件為西元1881年(光緒7年)吳明月等仝立杜賣斷根水田埔地屋宇契業字,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吳明月等。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餘埔園業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尖山內永安缺仔庄埤下第貳份,配帶業主課租15石、屯租谷5石、鄉勇工資谷3斗1升5合。吳明月等因乏銀應用,將此業賣給族弟吳添福、吳乾美。交易金額為價銀76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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