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氏等3人
立契人:趙氏、堡山、●●氏 , 洪華?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道光拾年拾壹月
長:62 x 寬:61 (cm)
登錄號:20020010011
本物件為西元1830年(道光10年)趙氏等3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5,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有承祖父李良贊遺下水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庄洋大埔裏(今新竹縣竹北。洋意即平洋,即很平坦又很廣大的地方),年配納明志書院大租谷7石。趙氏等3人因乏銀別置,將此賣給洪華献。交易金額為佛番銀1700大員。「臺灣府邑用印」1枚、「淡分府給山腳學宮董事林承順長行戳記」1枚。立契人為趙氏等3人。
大抵而言,從這份文書可以看見在新庄地方社會明志書院的影響力,每年可收大租與水份,契約所載水田為趙氏等3人繼承自父親所有,明志書院有其大租權,洪華献成為新業主後,有其義務繳納大租給書院。書院在地方有其公共性,書院收租也可支付其開銷。另外,也可看出在新庄的地方社會中,地方人士買賣土地的轉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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