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阿王、臺灣布政使司
立契人:蕭振文等8人, 林明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824~1934
長:50 x 寬:75 (cm)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曹阿王有承祖父建置檳榔宅竹圍一所內併帶菓子什木水井水堀石頭等件坐落土名新社頭街西勢巷口逐年配納番租粟五斗東至蕭家宅西王張家田南至車路巷北至蕭家宅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此宅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問到陳位觀蕭振文觀仝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一面議定時值銀五佰大員正其銀契即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宅隨即踏明界址憑界址內所有物業盡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出贌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亦不敢異言生端茲事王日后以及子孫永無贖找之理保此宅係王明承父建置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
購置
登錄號:19940010038
本物件為西元1824年(道光4年)11月曹阿王立杜賣盡根宅契(含道光14年9月之契尾),張數為2張,含本契及契尾。計有「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騎縫章1枚、「彰化縣印」5枚、「彰化縣印」騎縫章3枚。立契人為曹阿王,有承祖父建置檳榔宅竹圍壹所。所在地點為坐落新社頭街西勢巷口,年配納番租粟5斗。因乏銀別創,將此宅業出賣與陳位觀、蕭振文,交易金額為價銀500大員。契尾為西元1834年(道光14年)9月臺灣布政使司發給彰化縣業戶林明,編號為布字6669號。清代民人在繳納契稅時,由官方給予一份以印刷定型的文件,內容記載了業戶姓名、土地座落,黏貼於契約尾端,即為契尾,用以證明已完成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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