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物類 - 商業財產
紙張
民國24年(1935年)
長:13 x 寬:8 (cm)
登錄號:20080531309004
臺南市立博物館
該票正面為綠色印刷,右方印有官票編號「冬字叁壹伍柒號」字樣,中間上方印有「新疆省政府財政廳庫官票」字樣,下方印有漢文「伍拾兩」及維吾爾文「50」兩字樣,左方則印有發行時間「民國二十四年月日」並有「新疆省政府財政廳印」紅色篆文黔印。背面為藍色印刷,花紋框內中間左右分別以維吾爾文、漢文說明「新疆省政府主席財政廳示:此票每張伍拾兩,每兩准作紅錢四百文,民間完糧納稅、解繳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從重治罪,並應保重。此示,民國二十四年月日。」,中間則加蓋「新疆省財政廳印」紅色篆文官印。此票有褪色情況,因此正面刷色與兩面之紅色官印不明顯。
新疆紅錢票、銀兩票背面的告示中都有明確規定紅錢四百文作銀一兩的兌換標準,該標準是在光緒年間「官錢局」所制定的,一直沿用到民國時期都沒有改變。民國20年以後發行的紅錢票、銀兩票是由新疆省財政廳印刷局印製,其紙張和印刷技術比較落後,所以票面文字、圖案都不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