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文獻類 - 其他
紙張
1945年以後
長:264 x 寬:89.5 (cm)
捐贈
登錄號:20080540128000
臺南市立博物館
示禁海口章程拓本,可分為兩部分,一為碑首,為祿形裝飾,二為碑身。碑記立於乾隆53年(1788),為臺灣府海防同知楊清華公布福康安奏議的臺灣海口章程的示禁碑記,內文明定三條規範,分別為海口文武衙門掛驗規費;要求守口之文、武員弁依奏定章程,詳實查驗各港出海船隻,各類船隻須依規定裝載糖、米出洋;以及嚴禁守口官員弁格外勒索陋規,如有違例者,一經告發,即予嚴懲。
文中「海防分府清」,名華;「護理臺灣道楊」,名廷理;「福建巡撫徐」,名嗣曾;「公中堂福」, 即嘉勇公福康安。碑文曾收錄於「碑林圖志」,唯原碑風化甚劇, 部份碑文無法辨讀。原碑現存立大南門碑林,本件為其拓本。